摘要:很多学者把孟子的“义利之辨”理解为义利对立,这种理解并不符合其本义。事实上,孟子区分了君主和人民这两类不同的利益主体。“何必曰利,仁义而已”作为一个政治伦理命题,意在表达对君主的规劝,而非面向人民的普遍道德要求。孟子认为,对于人民来说,追求利益是出于天性的正当权利;对于君主来说,唯有“利民”才能“利国”。只有实行“仁政”,对人民私有的农耕产业作出制度化的安排,保障人民的物质利益,君主才能“王天下”。“义利之辨”的现代转化包括主体的转化与内涵的转化两个方面。在现代语境下,“制民之产”可以理解为通过制度安排保证公民私有产权的安全和稳定。
关键词:孟子;义利;民;制民之产
“义利之辨”是儒学的重要话题之一,朱熹曰“:义利之说乃儒者第一义。”[1]此说见于《孟子》首篇首章:
孟子见梁惠王。王曰:“叟不远千里而来,亦将有以利吾国乎?”孟子对曰:“王何必曰利?亦有仁义而已矣。王曰‘何以利吾国’,大夫曰‘何以利吾家’,士、庶人曰‘何以利吾身’,上下交征利,而国危矣!万乘之国,弒其君者,必千乘之家;千乘之国,弒其君者,必百乘之家。万取千焉,千取百焉,不为不多矣。苟为后义而先利,不夺不厌。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,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。王亦曰仁义而已矣,何必曰利?”(《孟子·梁惠王上》)
孟子的义利之辨意义重大、影响深远。然而,历代学者对《孟子》此段的核心要义有着不同的理解,以至于义利之辨成了“孟子思想研究中最为混乱的问题之一”[2]。不少学者认为,孟子否定了梁惠王“利吾国”的动机,进而否定所有人的利益追求,由此得出义利对立的结论。例如,张岱年说“孟子尚义反利,比孔子更甚”[3],冯契说“孟子继承孔子的思想,反对功利主义”[4],张立文说“孟子则非常明确地、全面地把义利对立起来”[5]。事实上,这种义利对立的理解,并不符合孟子义利之辨的本义。黄宗羲就曾表示质疑“:自后世儒者,事功与仁义分途……此是宋襄、徐偃之仁义,而孟子为之乎?”[6]
一、对“何必曰利”意旨的辨析
关于“何必曰利,仁义而已”一段,汉人赵岐曰“:孟子知王欲以富国强兵为利,故曰:王何以利为名乎?亦有仁义之道可以为名。以利为名,则有不利之患矣。”[7]朱熹也说“此言仁义未尝不利”[8],并引程子之语“君子未尝不欲利“”惟仁义则不求利而未尝不利也”(《四书章句集注》,第202页)。这些说法其实肯定了梁惠王“利国”、君子“欲利”的正当性。
不过,朱熹接着又讲“:循天理,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;殉人欲,则求利未得而害已随之。”(《四书章句集注》,第202页)将“天理”与“人欲”对立起来,仍然是一种义利对立的观念。这种理学解释未必符合孟子的本意。“《孟子》在相当程度上保留了对话发生时的原初语境,包括孟子游说或论辩场景的记事性、其对话人物的身份形象、基于说服目的的策略性修辞等等。”“[9]离开孟子与梁惠王对话的具体环境,把孟子所说仁义简约成一个‘义’字,把实际的治国之道的讨论,简化为‘义利之辨’,不能正确把握孟子的原意。”[10]
黄玉顺指出:“在那个诸侯唯利是图的时代,孟子的做法是用心良苦的。孟子实际上还是‘利诱’诸侯,因为实在无法指望那些诸侯都是君子、圣人。“”其意并非排斥利益,而是劝导魏君:不要以利益为倡导‘、以利为名’。”[11]的确,孟子并不一概否定“利”,而是肯定了对利益的合理追求。他针对梁惠王“何以利吾国”的说法提出警告:“上下交征利,而国危矣!”这并不是否定梁惠王“利吾国”的动机,恰恰相反,是在告诉梁惠王怎样才能真正“利国”。孟子指出,“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”,真正“利国”的是“仁义”。
不仅如此,当时的“国”是诸侯君主之国,故“利国”与“利君”是一致的,即“利国”蕴涵着“利君”。在这个意义上说,孟子甚至也没有否定君主的“私利”。例如,在谈到舜时,孟子说“:仁人之于弟也,不藏怒焉,不宿怨焉,亲爱之而已矣。亲之,欲其贵也;爱之,欲其富也。(”《孟子·万章上》)为亲人谋富贵,是君主的“私利”。但是,孟子却将舜的“爱而利之”上升为“仁”,即“亲亲,仁也(”《孟子·告子下》)。
孟子这种“利国”“利君”的思想源于孔子。子夏问政,孔子答曰:“无见小利……见小利则大事不成。”(《论语·子路》)言下之意是,国务政事的“大事”是“利国”的“大利”。
人们之所以会产生“义”“利”对立的误解,是因为没有意识到,作为一个政治伦理命题的“何必曰利,仁义而已”,其前提是要严格区分两种不同的利益主体——君主和人民。孟子的这个命题是针对梁惠王提出的,意在表达对国君的规劝。换言之,“何必曰利”是一种特殊的政治伦理观念,而非面向所有人的普遍道德要求。孟子主张,对于人民来说,追求利益是天性,也是权利;对于君主以及政治精英来说,唯有“利民”才能“利国”。
对两种利益主体进行区分,同样承自孔子的思想。孔子曰“君子喻于义,小人喻于利”(《论语·里仁》),其实也区分了两种利益主体:“‘喻于义’是政治权力的责任与义务,而‘喻于利’则是民众的天性与权利。”[12]这也是孟子所说的“仁义”的政治伦理内涵,其在政治实践中的落实就是“仁政”。
“义”“利”对立的理解,其实是“主体的错位”造成的。黄玉顺指出:“朱熹置换了义利之辨的主体,即把特定性的、作为权力主体的‘王’置换成了普遍性的、包括民众在内的‘人’,这样一来,民众同样应当‘何必曰利’。”[13]因此,阅读《孟子》时应当注意言说对象的问题。书中关于义利关系的大量言论,并不是针对人民而言的,而是针对君主、政治精英和作为学术精英的儒者而言的。这也是理解儒家义利之辨的关键。
二、孟子的“利国”思想
如上所说,孟子并没有否定梁惠王“利国”的动机。孟子游说诸侯,往往顺从其“利国”的动机,引导他们认识到唯有“仁义”才能真正实现“利国”的目标。
《孟子·告子下》中有一段对话同样提到了“何必曰利”:
宋牼将之楚,孟子遇于石丘,曰:“先生将何之?”曰:“吾闻秦、楚构兵,我将见楚王,说而罢之;楚王不悦,我将见秦王,说而罢之…… ”曰:“ ……说之将何如?”曰:“我将言其不利也。”曰:“先生之志则大矣,先生之号则不可。先生以利说秦、楚之王,秦、楚之王悦于利,以罢三军之师,是三军之士乐罢而悦于利也。为人臣者怀利以事其君,为人子者怀利以事其父,为人弟者怀利以事其兄,是君臣、父子、兄弟终去仁义,怀利以相接,然而不亡者,未之有也。先生以仁义说秦、楚之王,秦、楚之王悦于仁义,以罢三军之师,是三军之士乐罢而悦于仁义也。为人臣者怀仁义以事其君,为人子者怀仁义以事其父,为人弟者怀仁义以事其兄,是君臣、父子、兄弟去利、怀仁义以相接也,然而不王者,未之有也。何必曰利?”(《孟子·告子下》)
这段对话也很容易被误解为“义“”利”对立。其实,孟子没有否定“先生之志”,即“我将言其不利”以使之罢兵的动机,而是否定“先生之号”,即“以利说”的方式。孟子指出,君主以“利”为名,“然而不亡者,未之有也”;反之,以“仁义”为名,“然而不王者,未之有也”。由此可见,孟子肯定君主“利国”的追求,即避免“亡”、追求“王”。
在当时的现实格局下,诸侯最大的利益就是在兼并战争中避免亡国,而达成这一目标的最佳方式,便是实现“王天下”的政治“大一统”。正如孟子所言“:王之所大欲可知已:欲辟土地,朝秦楚,莅中国而抚四夷也。”(《孟子·梁惠王上》)孟子游说诸侯,正是基于这种“利国”而“王天下”的利益追求展开论述的“:七十者衣帛食肉,黎民不饥不寒,然而不王者,未之有也。”(《孟子·梁惠王上》)“诸侯有行文王之政者,七年之内,必为政于天下矣。”(《孟子·离娄上》)彼时西周封建秩序已经“礼坏乐崩”,人们不再承认周王室的正统地位。
孟子劝谏诸侯“王天下”以“利国”,其根据正在于“时势”“:齐人有言曰‘:虽有智慧,不如乘势;虽有镃基,不如待时。’今时则易然也……且王者之不作,未有疏于此时者也;民之憔悴于虐政,未有甚于此时者也。饥者易为食,渴者易为饮……当今之时,万乘之国行仁政,民之悦之,犹解倒悬也。故事半古之人,功必倍之,惟此时为然。”(《孟子·公孙丑上》)在这种时势下,孟子游说诸侯实行“仁政”从而“王天下”,取西周而代之。对于诸侯来说,这本质上就是一种“利国”之举。
三、孟子的“利民”思想
要准确理解“何必曰利,仁义而已”的意义,必须将上述“利国”思想置于孟子思想的整体中,尤其是结合其“利民”思想加以考察。这里涉及孟子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思想:“仁义”的政治伦理内涵,是以“利民”为“利国”。
孟子的“利民”思想也源自孔子。孔子曰“因民之所利而利之”(《论语·尧曰》),明确体现了儒家的“利民”主张。此外,孟子的“利民”思想还有其他渊源:“孟轲问牧民何先,子思曰:‘先利之。’”[14]子思引太王言“社稷所以为民也,不可以所为亡民也”“宗庙者私也,不可以吾私害民”[15]。“子思曰‘:非所愿也,所愿者唯君修礼义,富百姓。’”[16]由此可知,“利民”是儒家的一贯主张。
胡适认为,孟子主张的“仁义”是为民谋利的利民主义。[17]对于这一看法,有学者表示否定:“孟子‘何必曰利’的‘利’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利,而是具体的利……这种‘利’乃是君之利而非民之利,是利于君而害于民的。”[18]事实上,孟子充分肯定人民追求利益的正当权利。“民”在《孟子》中共出现209次,足见孟子对“民”的重视。孟子曰:“民为贵,社稷次之,君为轻。”(《孟子·尽心下》)朱熹曰:“盖国以民为本,社稷亦为民而立,而君之尊,又系于二者之存亡,故其轻重如此。”(《四书章句集注》,第367页)因此,孟子强烈抨击侵害人民利益的政治行为,将这类君主斥为“率兽食人”的“民贼”:“庖有肥肉,厩有肥马,民有饥色,野有饿莩,此率兽而食人也。”(《孟子·梁惠王上》)“今之事君者,皆曰‘:我能为君辟土地,充府库。’今之所谓良臣,古之所谓民贼也。”(《孟子·告子下》)
孟子的“利民”思想,不仅出于对人民的深切同情,而且是基于“民性”乃至普遍人性的思考。他说:
民之为道也,有恒产者有恒心,无恒产者无恒心。苟无恒心,放僻邪侈,无不为已。及陷乎罪,然后从而刑之,是罔民也。焉有仁人在位,罔民而可为也?(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)
关于“恒心”与“恒产”的关系,赵岐注云:“恒,常也。产,生也。恒产,则民常可以生之业也。恒心,人常有善心也……凡民迫于饥寒,则不能守其常善之心也。”(《孟子注疏》,第2671页)孟子在此揭示了人民的产权保障对其道德伦理的决定作用,此说具有深刻的道德哲学意义。“民之为道”,其实就是“民性”,即人民的天性。《左传》讲“入务利民,民怀生矣”(《左传·僖公二十七年》),孔颖达疏:“《晋语》说文公为政云‘弃责薄敛,施舍分灾,救乏振滞,匡困资无,轻关易道,通贾宽农,务穑劝分,省用足财,利器明德,以厚民性’,皆是利民之事。‘民怀生’者,谓有怀义之心,不复苟且。”[19]孟子指出,唯有顺应追求利益的“民性”,人民才能有“恒心”,进而能够“驱而之善”(《孟子·梁惠王上》);否则,人民便会“放辟邪侈,无不为已”“,奚暇治礼义哉”(《孟子·梁惠王上》)。
那么,对国家而言,如何才能顺应“民性”呢?孟子说“:得天下有道:得其民,斯得天下矣。得其民有道:得其心,斯得民矣。得其心有道:所欲,与之聚之;所恶,勿施尔也。民之归仁也,犹水之就下,兽之走圹也。”(《孟子·离娄上》)顺应“民性”,其实就是要“利民”,而“利民”最根本的是“所欲与之聚之,所恶勿施尔也”。
“民性”实际上就是“人性”。孟子说“:凡同类者,举相似也,何独至于人而疑之?圣人与我同类者……口之于味也,有同嗜焉;耳之于声也,有同听焉;目之于色也,有同美焉。至于心,独无所同然乎?心之所同然者,何也?谓理也,义也。”(《孟子·告子上》)“同类”共有的“同然”,就是人类共同的人性,不仅包括“理“”义”,而且包括“口之于味“”耳之于声“”目之于色”等共同的欲求。
此外,孟子还区分了“天性”和“人之性”:“口之于味也,目之于色也,耳之于声也,鼻之于臭也,四肢之于安佚也:性也;有命焉,君子不谓性也。仁之于父子也,义之于君臣也,礼之于宾主也,知之于贤者也,圣人之于天道也:命也;有性焉,君子不谓命也。”(《孟子·尽心下》)“形色,天性也。惟圣人,然后可以践形。”(《孟子·尽心上》)对于人们的物质利益欲求,孟子虽说“君子不谓性也”,但毕竟承认它同样是“性也”。
尽管孟子强调“仁义礼智”等“人之性”是“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”(《孟子·离娄下》),但他也揭示了一种逻辑关系:“形色天性”是人与动物共有之性,“仁义礼智”则是人类独有之性;“形色天性”虽不是人之为人的充分条件,却是人之为人的必要条件。对此,孙奭正确地指出:“孟子言人之形与色,皆天所赋,性所有也。惟独圣人能尽其天性,然后可以践形而履之,不为形之所累矣。”(《孟子注疏》,第2770页)孟子讲“人亦孰不欲富贵”(《孟子·公孙丑下》),“富,人之所欲……贵,人之所欲”(《孟子·万章上》),“欲贵者,人之同心也”(《孟子·告子上》)。总之,就人性而言,“尧舜与人同耳”(《孟子·离娄下》)。
为了论证其“利民”思想,孟子不仅诉诸人性论,还诉诸形上的本体论。孟子说“:君子创业垂统,为可继也;若夫成功,则天也。”(《孟子·梁惠王下》)这里所说的“天”,是具有“知情意”人格的“天帝”。[20]不仅如此,孟子还强调,作为天帝意志的“天意”来自“民意”“:万章曰‘:……然则舜有天下也,孰与之?’曰‘:天与之……昔者尧荐舜于天而天受之,暴之于民而民受之。故曰:天不言,以行与事示之而已矣。’曰‘:敢问荐之于天而天受之,暴之于民而民受之,如何?’曰‘:使之主祭,而百神享之,是天受之;使之主事,而事治,百姓安之,是民受之也。天与之,人与之……《泰誓》曰“:天视自我民视,天听自我民听。”此之谓也。’”(《孟子·万章上》)这里的“天与之,人与之”,实际上是“天与之,民与之”。这一观点赋予了“民”与“天”同等的形上本体地位。这就是孟子“利民”思想的本体论根据。
四、孟子“仁义”观念的政治伦理内涵
孟子不仅主张“利民”“利国”,而且建构了一种政治伦理逻辑:要想“利国”以至于“王天下”,君主必须实行“王道”“仁政”,从而“利民”。在孟子看来,这不是主观的意愿,而是一种客观必然的逻辑:“今天下之君有好仁者,则诸侯皆为之驱矣;虽欲无王,不可得已。”(《孟子·离娄上》)这一政治逻辑还可以表述为“:得乎丘民而为天子;得乎天子为诸侯;得乎诸侯为大夫。”(《孟子·尽心下》)由“利民”而“利国”、以“利民”为“利国”,是孟子揭明的儒家政治伦理的“底层逻辑”。
孟子劝导诸侯“利国”以至于“王天下”,这种路径不是“霸道”,而是“王道”。“王道”的政治伦理内涵,正是“仁义而已”、“利民”而已。孟子这样描述“王道”:“不违农时,谷不可胜食也;数罟不入洿池,鱼鳖不可胜食也;斧斤以时入山林,材木不可胜用也。谷与鱼鳖不可胜食,材木不可胜用,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。养生丧死无憾,王道之始也。”(《孟子·梁惠王上》)实行“王道”的首要目标是“使民养生丧死无憾”。赵岐注“:憾,恨也。民所用者足,故无恨……王道先得民心,民心无恨,故言‘王道之始’。(”《孟子注疏》,第2666页)“王道”首先要保证“民用足”,使人民拥有充足的物质利益保障。朱熹注曰“:然饮食宫室所以养生,祭祀棺椁所以送死,皆民所急而不可无者。今皆有以资之,则人无所恨矣。王道以得民心为本,故以此为王道之始。(”《四书章句集注》,第204页)
“王道”即“先王之道”,实质就是“仁政”“:尧舜之道,不以仁政,不能平治天下。今有仁心仁闻,而民不被其泽,不可法于后世者,不行先王之道也。”(《孟子·离娄上》)因此,孟子劝谏诸侯实行“仁政”从而“王天下”“:王如施仁政于民,省刑罚,薄税敛,深耕易耨,壮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,入以事其父兄,出以事其长上,可使制梃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矣。”(《孟子·梁惠王上》)实行“仁政”从而在战争中取胜,体现的正是“利民”而“利国”的逻辑。
那么,究竟什么是“仁政”?孟子这样描述:“夫仁政必自经界始。经界不正,井地不均,谷禄不平。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。经界既正,分田制禄,可坐而定也……请野九一而助,国中什一使自赋。卿以下必有圭田。圭田五十亩,余夫二十五亩。死徙无出乡,乡田同井,出入相友,守望相助,疾病相扶持,则百姓亲睦。方里而井;井九百亩,其中为公田。八家皆私百亩,同养公田。公事毕,然后敢治私事,所以别野人也。此其大略也。”(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)实行“仁政”的首要工作是“经界”“。经界”即“井田制”,孟子的意思是通过“分田制禄”保障人民的私有财产。
因此,孟子非常强调“制民之产”“:明君制民之产,必使仰足以事父母,俯足以畜妻子,乐岁终身饱,凶年免于死亡,然后驱而之善,故民之从之也轻……王欲行之,则盍反其本矣:五亩之宅,树之以桑,五十者可以衣帛矣;鸡豚狗彘之畜,无失其时,七十者可以食肉矣;百亩之田,勿夺其时,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;谨庠序之教,申之以孝悌之义,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。老者衣帛食肉,黎民不饥不寒,然而不王者,未之有也。”(《孟子·梁惠王上》)“制”,是指制度化的安排。“制民之产”,就是对人民私有的农耕产业作出制度化的安排。
五、“义利之辨”的现代转化
孟子毕竟生活在古代社会,其“义利之辨”的时代内涵是前现代的。他说的“国”是古代的诸侯国“,君”是古代的君主“,民”是古代的臣民。若要使其“义利之辨”的思想在现代性的社会生活中继续发挥作用,我们必须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、创新性发展“。义利之辨”思想的现代转化,应当包括两个方面:主体的转化与内涵的转化。
孟子“义利之辨”涉及的主体包括集体性的“国”、个体性的“君”与“民”。
在孟子所处的战国时代,“国”主要指诸侯国(state),又叫作“邦”,它源自西周的封建制度。《周礼》曰“:惟王建国,辨方正位,体国经野,设官分职,以为民极。”(《周礼·天官冢宰第一》)《诗经》曰:“肃肃王命,仲山甫将之;邦国若否,仲山甫明之。”(《诗经·大雅·烝民》)“鲁侯燕喜,令妻寿母,宜大夫庶士,邦国是有。”(《诗经·鲁颂·閟宫》)《左传》曰“:义以处之,礼以行之,信以守之,仁以厉之,而后可以殿邦国,同福禄,来远人。”(《左传·襄公十一年》)秦汉以来“,国”转变为“帝国”(empire)“。国”的现代转化,是指从古代的邦国或帝国转变为现代性的民族国家(nation),如“中国”即“中华民族”(the Chinese Nation)。[21]
与“国”相应,古代的“君”也分为邦国之“君”与帝国之“君”,前者即诸侯国君,后者则是皇帝。孟子所处的时代“,君”主要指诸侯、天子(即“王”)。古代的“君”并不对应现代性的国家领导人。原因在于,现代国家领导人既没有“君”之名,也没有“君”之实,现代国家建制并非“君为臣纲”,领导人并不是古代的君主,而是人民的公仆。
古代有“四民”的说法,即“士农工商”。《榖梁传》说“:古者有四民:有士民,有商民,有农民,有工民。”(《榖梁传·成公元年》)荀子曰:“以类行杂,以一行万……农农、士士、工工、商商,一也。”(《荀子·王制》)严格来说“,士”并不属于“民”的范畴。顾炎武指出“:‘士、农、工、商,谓之四民。’其说始于《管子》。三代之时,民之秀者乃收之乡序,升之司徒,而谓之士,固千百之中不得一焉。”[22]出类拔萃的“民”之子弟被安排进学校学习,而后被授予官职,就成了“士”。如此一来,“士”就不再属于“民”的范畴。
孟子说“无恒产而有恒心者,惟士为能;若民,则无恒产,因无恒心”(《孟子·梁惠王上》),实已将“士”与“民”明确区分开来。现代性的民众职业早已不限于“农工商”三类。按照现代政治学的理念,现代性的“民”就是指全体公民。就此而论,国家领导人及各级官员实际上也是“民”,享有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在这样的条件下,孟子以“利民”为“利国”的政治伦理更具现实意义。现代国家由全体公民组成“,利民”就是“利国”合乎现实逻辑。
前文提到“,恒产”是孟子“义利之辨”的一项核心内容。孟子所说的“恒产”,即人民保有的私有财产,主要是指农耕时代的生活资料和农业社会的生产资料。经过现代转化的“恒产”,则是指现代生活中的私有产权。它不仅包括公民个人和家庭的房产、存款、有价证券等,还应包括私营企业的产权。孟子所强调的“恒”,就是保障私有产权的恒常性。保障的关键在于“制民之产”,即通过制度安排保证公民私有产权的安全和稳定。
综上所述,孟子“义利之辨”的思想创造性,在于严格区分了君主和人民这两类不同的利益主体“。义利之辨”的言说对象并非人民,而是君主。孟子认为,对于人民来说,追求利益是出于天性的正当权利;对于君主来说,唯有“利民”才能“利国”。这就是孟子“仁义”思想的政治伦理内涵。因此,孟子的“义利之辨”不是普遍的道德原则,而是一个特定的政治伦理原则。确立以“利民”为“利国”的治国准则,是孟子在政治哲学领域的重大贡献。要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发挥孟子“义利之辨”思想的作用,我们需要从主体和内涵两方面对其进行现代转化。
注释
[1] [宋]朱熹《与延平李先生书》,载朱杰人等主编《朱子全书(修订本)》第21册,上海:上海古籍出版社;合肥:安徽教育出版社,2010年,第1082页。
[2] 杨泽波《孟子评传》,南京:南京大学出版社,2011年,第225页。
[3] 张岱年《中国哲学大纲》,北京:中华书局,2017年,第495页。
[4] 冯契《中国古代哲学的逻辑发展》,上海:东方出版中心,2009年,第119页。
[5] 张立文《中国哲学范畴发展史(人道篇)》,北京: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,1995年,第187页。
[6] [明]黄宗羲《孟子师说》,载《黄宗羲全集》第一册,杭州:浙江古籍出版社,1985年,第49页。
[7] [汉]赵岐注,[宋]孙奭疏《孟子注疏》,载[清]阮元校刻《十三经注疏(附校勘记)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80年,第2665页。下引该书,仅随文标注书名与页码。
[8] [宋]朱熹《四书章句集注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83年,第201页。下引该书,仅随文标注书名与页码。
[9] 徐翔《被书写的对话:从论说方式看〈孟子〉》,载《齐鲁学刊》2025年第1期,第35页。
[10] 钱逊导读、译注《孟子》,北京:中华书局,2018年,第6页。
[11] 黄玉顺《中国正义论的形成——周孔孟荀的制度伦理学传统》,北京:东方出版社,2015年,第237、236页。
[12] 黄玉顺《义不谋利:作为最高政治伦理——董仲舒与儒家“义利之辨”的正本清源》,载《衡水学院学报》2021年第3期,
[13] 黄玉顺《义不谋利:作为最高政治伦理——董仲舒与儒家“义利之辨”的正本清源》,载《衡水学院学报》2021年第3期,
[14] 杨秀礼译注《曾子·子思子译注》,上海:上海三联书店,2014年,第237页。
[15] 杨秀礼译注《曾子·子思子译注》,第238页。
[16] 杨秀礼译注《曾子·子思子译注》,第264页。
[17] 参见胡适《中国哲学史大纲》,北京:中华书局,2013年,第226页。
[18] 梁涛、彭永捷、干春松主编《中国政治哲学史》第一卷,北京: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,2019年,第118页。
[19] [晋]杜预注,[唐]孔颖达等正义《春秋左传正义》,载[清]阮元校刻《十三经注疏(附校勘记)》,第1823页。
[20] 参见黄玉顺《天吏:孟子的超越观念及其政治关切——孟子思想的系统还原》,载《文史哲》2021年第3期,第86—103页;黄玉顺《〈易经〉“天”“帝”超越意义的诠释》,载《周易研究》2022年第6期,第70—78页。
[21] 参见黄玉顺《论儒学的现代性》,载《社会科学研究》2016年第6期,第125—135页。
[22] [清]顾炎武著,[清]黄汝成集释《日知录集释》,上海:上海古籍出版社,2014年,第172页。
原载:《周易研究》2026年第4期
作者:秦晓,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博士研究生